成都商报客户端9月22日消息,夜间会车时,一方车辆使用远光灯导致道路对面来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继而发生车祸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9月22日,四川宜宾市交警支队通报一起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一辆大货车夜间会车使用远光灯,导致对向面包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面包车撞向一名行人,该行人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大货车驾驶员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9月22日,宜宾市公安交警支队通报一起交通事故处理结果,同时这也是全省首例因灯光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
通报会上,宜宾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负责人公布了案件的视频证据、监控调取情况等材料,交通事故所涉面包车、货车驾驶员,被撞身亡行人的家属均到场。
8月20日晚上8时50分左右,刘某驾驶车牌为“川QMH9**”的面包车,从宜宾城区开往翠屏区李庄镇途中经过新宜长路11KM+500M处,与童某驾驶的由宋家开往福溪的车牌为“川Q526**”的货车交会时,面包车与路上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取资料等认定,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操作不当,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童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对向车道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宜宾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负责人介绍,此案是全省首例因灯光使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担责的案件。夜间会车时,对方车辆使用远光灯已经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公害。希望通过公布此案件向全社会驾驶员倡导: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正确使用远光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