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购买了一辆货车,聘请付某做司机并负责管理。因汽车经常跑长途运输,付某找到彭某一起工作,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洪某将联系到的运输业务交给付某和彭某。去年10月24日,彭某和付某将一车硅石运往福建,因没有安排专门的搬运工,彭某在帮助搬运硅石时,不慎从两车之间摔到地上,造成7级伤残。彭某和洪某为谁是雇主,以及彭某所受损失由谁赔偿的问题协商未果,彭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作为车主,将联系到的业务交给付某和彭某,彭某事实上是为洪某提供劳务,也是在洪某处结算运费,因此,洪某是彭某的雇主,应当对彭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是雇主,并赔偿彭某损失的80%,即159323.15元。(海佬)